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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關於誹謗罪的相關條文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cyin    時間: 2009-5-14 16:38     標題: 關於誹謗罪的相關條文

對於此次u先生的事件,要再慎重告訴大家取貨時千萬不要單獨前往!!!
姐姐是有練過的~~~(好心虛  )


應該已經不少人看到他在網誌上說"保留對天使娃娃毀謗之法律追訴權"這段文字
以下,節錄刑法關於誹謗罪相關條文:

第310條  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            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            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            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第311條  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             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
             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             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             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



((((紅色字體為關鍵字)))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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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試問

第一,他到底憑哪一點要告娃娃天使????

第二,存證信函他到底要寄給誰?寄到哪裡?

第三,娃娃打很清清楚楚--經兩位當事者同意並委託他是瞎了嗎?


所以,如果有因看到那篇言論而擔心的人,不用太擔心..

幾位族長和姐姐我都不是這麼好惹(/好唬)的!!

沒有證據的事,也不可能隨隨便便po公告及發送至各大站.



同時希望此事早日落幕...

阿彌陀佛~~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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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莉莉安卓公主在ptt上的提醒
才發現..我之前的書都白唸了,全還給老師了...>_<
而且..眼鏡也該重配了

[ 本帖最後由 cyin 於 2009-5-15 20:53 編輯 ]
作者: poling1987    時間: 2009-5-14 16:51

他在譴責別人的文章中...
是完全避重就輕的只說別人的不好
而且也自己說東西都是賣家送他的, 沒有Z的份
但是完全避開說, 賣家本身有發信給你們兩位, 說有贈品給予
而U卻發信給賣家說要自己吞掉, 不打算給你們
他是打算對賣家有發信給妳們這件事情當作沒看到了 = ="

另外聲明一下
網路購物, 一塊錢就是一塊錢, 該付99元就付99元
沒有所謂湊整數給予這種事情 = =...
看他文章中都寫說要人家湊整數給他...
是有點怪怪的...也不是多熟吧 = ="
如果網路賣家要求我寄整數, 這根本不符合規定...可以檢舉了
作者: s7838364    時間: 2009-5-14 16:53

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
像他這種不懂又愛裝懂
想利用法律詞彙來嚇唬別人的人
等著被制裁吧!
作者: 墨鏡少年    時間: 2009-5-14 19:12



QUOTE:
原帖由 cyin 於 2009-5-14 16:38 發表
姐姐是有練過的~~~(好心虛  )

咦? 這段話好熟悉呀~~
好像某人常在說~~
又熊熊想不起來是誰說的......

放心吧~~
連誹謗罪構成要件都不清楚的人,
還想打什麼官司~~
作者: azesvdiwjfn    時間: 2009-5-15 04:18

其實還有其他受害者...
最好的方向就是集體面交(這個有點難啦)
或是兩人以上∼約在人多明亮的地方
一手交錢一手交貨
拿到自己訂購的東西後就閃人

如果是騎車∼連口罩和安全帽都不用脫了

這樣說或許對u先生很不禮貌
請你也站在別人的角度想想
換做是你∼你做何感受

[ 本帖最後由 azesvdiwjfn 於 2009-5-15 04:20 編輯 ]
作者: hammy    時間: 2009-5-15 07:30     標題: 養十年鼠鼠の鼠奴才hammy

不用擔心喇--有那某好告喔/髮院又不是他家開的---存證信函只有告知的功用

  真的要告就寄律師函哩---律師出庭費一次5萬(6年前行情)--訴狀--咨詢費都是大數目*且法院不會

           単憑片面之詞做出裁決--不過     和事件有關的資料要詳加保存

         畢盡(證據之所在即勝訴之所在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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