註明出處比較重要,閃爸跟各位鼠友都可以看一下下面的整理,多知道點資訊比較能保障自己,不管原po是否同意,還是註明一下出處或作者姓名比較保險,免得到時真的出差錯就麻煩了∼
轉自網友吳宗泰回應李佳霖臉書詢問之整理:
1.著作財產權:例如重製及公開傳輸(PO上網)、改作(加字幕),有是否合理使用的問題,是否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當然會涉及是不是營利等等。
2.著作人格權:姓名表示權、明示出處,不管是不是合理使用都要遵守,因為精神創作跟人格有關係,不管你有沒有營利,是不是合理使用,不PO作者的名子的話作者都會很受傷的XD。因此法律說你要PO出處跟名子這樣。舉例而言:姓名,XXX影音工作坊;出處,網址、書名等等
3.違反刑責:「沒表示作者姓名」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50萬罰金以下(第16條、第93條);「沒明示出處」處5萬元以下罰金(第64條、第96條)
4.例外:「姓名表示權」,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,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,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,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(例如影片中有註明了);「明示出處」,前項明示出處,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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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哥倫比亞 於 2013-7-2 17:29 編輯 ]